行刑反向衔接后,不起诉≠不罚款
2024/7/15 18:12:10
64
行刑反向衔接后,不起诉≠不罚款
--------以走私案为例
案件情节轻微,从宽处理不起诉,或者合规不起诉后,当事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NO,NO,NO
刑事检察部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规定,案件会移送到相应的机关予以处理。
以走私犯罪不起诉案为例学习一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为凝聚反走私工作执法和检察监督合力,共同推动反走私工作高质量发展,各地检察院和缉私局就行刑反向衔接事宜有新动作。
(引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
陈某系国际导游,经常带团出国旅游。2018年7月,在一次带团出国旅游的过程中,陈某受他人委托,先后在国外购买了手表1块、香奈儿包1个、古驰包7个,并将这些商品携带回国,从中赚取代购费。作为常年带团出国的导游,陈某明知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但是出于侥幸心理,陈某在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被海关关员现场查获。经鉴定及计核,陈某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万余元。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处理:
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实践探索,适当拓展犯罪嫌疑人具结认罚范围。在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先行沟通,形成了相对不起诉案件在司法层面虽不处罚,但相较普通行政案件应承担更重行政处罚的统一认识,明确了对走私普通货物的后续行政处罚标准。在与陈某进行协商后,将检察机关拟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陈某自愿接受高限行政处罚、承诺如期缴纳行政罚款等相关内容写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行政处罚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海关处罚:
2019年11月25日,北京海关作出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64,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按期缴纳罚款。(364200/12≈3倍)
海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九条规定海关对于已经销售或者灭失的走私货物物品应当追缴等值价款并给与偷逃税款3倍以下罚款。此外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二)(三)》做了具体规定。
思考
1、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可能重于原本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正常经营,陷入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的窘境。
2、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制度目的在行政法领域未能得到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对于合规不诉案件可以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检察建议,但落实到走私案件的处理有难度,由于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海关受海关总署的垂直领导,在总署没有出台意见前,走私案件难以因为企业合规实现减免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