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洗钱罪法律规定

2024/8/21 11:34:42 948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犯)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一部”于2020年《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意见)

两高2024年8月20《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解释)

一、主观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6、主观上认识到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但有证据证明不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除外。
8、主观上认识到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中:“知道”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隐瞒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知道”是指结合查证的主、客观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了解其所掩饰、
隐瞒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认定主观认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及其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交往情况、了解程度、信任程度,接触、接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9.主观上认识到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对上游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将某一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为是该条规定的其他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影响主观认知的认定。
(2020意见)

第三条  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2024解释)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5、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各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2020意见)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2024解释)(完全一致)

三、“以其他方法”兜底条款定义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024解释)


四、情节严重
12. 洗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洗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2)曾因洗钱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2020意见)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2024解释)

五、数罪规定
10.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又具有为其他不是同一事实的上游犯罪洗钱的犯罪事实的,分别以上游犯罪、洗钱罪定罪处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2020意见)

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24解释)

六、从重规定
13. 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的,或者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洗钱犯罪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2020意见)

七、从轻规定
16.对于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如实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积极配合调查和追缴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0意见)
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024解释)

八、财产刑
15.要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制裁洗钱犯罪分子。对洗钱犯罪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决定罚金数额,充分体现从重处罚的政策精神。对于自然人洗钱犯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可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单位犯罪,一般可判处洗钱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罚金。(2020意见)
2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等有关证据。
对于涉及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洗钱犯罪行为人的其他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责令行为人以其他等值财产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行为人及其犯罪活动无关的,应予返还。(2020意见)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2024解释)

九、缓刑适用
17. 要从严掌握洗钱犯罪的缓刑适用。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宜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地下钱庄犯罪分子,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2020意见)

参考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第286号指导案例——汪照洗钱案
2、《刑事审判参考》第471号指导案例——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
3、《刑事审判参考》第286号指导案例——汪照洗钱案
4、《刑事审判参考》第471号指导案例——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3月19日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