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继承案——涉港继承纠纷——成功帮助客户取得房屋继承权
2025/3/17 1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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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L小姐(Z先生配偶,被继承人,香港户籍)
被告:张某(Z先生前妻,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
案件背景
Z先生与被告张某于199X年在湖北省登记结婚,201X年经香港法院判令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负责深圳皇岗XXX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房贷,Z先生承担其他费用;房贷还清后,张某需将房屋权益无偿转让给Z先生。2022年Z先生去世后,其现任配偶L小姐主张案涉房屋为Z先生遗产,要求确认权属;被告则以房贷未还清且赠与条件未成就为由,主张房屋仍归其所有,并反诉要求原告搬离并支付居住期间费用。L小姐委托梁律师代理本案。
裁判结果
1. 本诉支持原告:确认案涉房屋为Z先生财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2. 反诉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搬离及支付费用的主张未获支持;
3. 二审调解结案: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
案由
1.本案涉及物权确认纠纷及反诉房屋腾退、费用支付争议。
2. 因涉及香港法院离婚文件及跨境法律程序,需协调两地法律衔接。
争议焦点
1. 权属争议:离婚协议中关于“房贷还清后过户”的约定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时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2. 证据效力:香港法院离婚判令及协议是否需经公证认证程序?如何与内地法律衔接?
3. 费用承担:原告L小姐是否需支付居住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
法律分析
1. 权属认定核心: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A.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案涉房屋虽登记于被告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香港法院《同意命令备忘录》明确约定房屋归Z先生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B. 法院认定“房贷还清后过户”仅为履行条件,不影响权属归属(参照《民法典》第158条)。Z先生去世时条件虽未成就,但协议已明确所有权转移意图,且其生前已实际占有房屋,故房屋应属其遗产。
2. 跨境证据的公证与认证
A.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协调香港律师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及协议完成公证认证程序(包括加盖“中国委托公证人”印章及司法部转递手续),确保文件在内地法院的合法性。
B. 同时,通过香港律师向香港法院调取离婚诉讼原始记录,补充证明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处分合意,强化证据链完整性。
3. 反诉驳回依据
A. 房屋已确认为Z先生遗产,被告无权要求返还;
B. 费用支付争议(如物业费、水电费)与物权确认非同一法律关系,需另案主张。
梁律师的关键作用
1. 证据梳理与跨境协作:
A. 精准识别案件核心证据(如香港法院文件、还款记录、居住证明),通过香港律师完成跨境公证认证,确保证据效力;
B. 协调两地律师对接,解决法律程序差异。
2. 诉讼策略制定:
A. 以“经法院确认的离婚令中房屋权属约定优先于物权登记”为核心论点,援引《民法典》否定被告“附条件赠与”抗辩;
B. 针对反诉主张,提出“非同一法律关系”等策略,分化被告诉求。
3. 调解促成与效率优化:
A. 在一审胜诉基础上,结合被告上诉风险、审判时常以及当事人意愿,推动双方调解,避免冗长二审程序;
B. 通过调解方案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快速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跨境婚姻财产继承纠纷中法律衔接与证据认证的重要性,明确离婚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束力,同时为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公证认证+法律适用”的实务范本。梁玉珍律师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诉讼方案,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体现跨境法律协作与策略制定的关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