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珊
前 言
跨境投资已成为中资企业全球化战略发展的重要路径。中国跨境投资和并购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型,更多关注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然而,企业需要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的差异、文化差异及利益诉求的冲突,导致争议频发。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因其多样性和灵活性,为中资企业提供了解决跨境投资争议的重要工具。本文从笔者的相关实践经验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调解及“调解+仲裁”模式的优势,探析适用于中资企业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最终为跨境投资并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策略支持。其中,文本拟解决的核心问题为:在国际投资规则碎片化与地缘政治风险加剧的背景下,中资企业如何通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适配性设计,实现投资权益保护与东道国政策风险的平衡。
一、背景
(一)中国的跨境投资现状
1.投资规模趋于稳定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下称“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2024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2023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小幅下降2%,降至1.3万亿美元。在全球融资条件收紧和可持续金融市场放缓的情况下,跨境并购规模为过去十年最低的情况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8.7%,实现平稳健康发展。2024年上半年,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853亿美元,同比增长13.2%;其中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726.2亿美元,同比增长16.6%。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154.6亿美元,同比增长9.2%。
2.投资结构更加多元
在行业方面,过去以能源、矿产为主的传统行业转向高科技、消费品、医疗、可再生能源等新兴领域。在地域方面,投资区域从欧美等发达市场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倾斜,但发达市场仍是高技术并购的重要目标地。另外,高质量发展成为主旋律,更多企业注重资源整合、技术获取和品牌价值,而非单纯的资产规模扩张。从“单边投资”向“合作共赢”的投资模式转变,更多跨境投资项目呈现双向交流的特征。
近年来,“绿地投资”逐渐成为中资企业青睐的出海方式,特别是在东盟、中东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凭借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以及对外商投资更开放的态度,吸引了中资企业及中国投资者的关注。
(二)中资企业在跨境投资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国内政策及法律的支持
在政策上,中国政府对跨境投资实施分国别、分行业的管理体系,重点支持高附加值、高科技领域的投资,并严格限制敏感行业和无序扩张的投资行为。在“走出去”政策上,一方面,继续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投资,为中资企业提供政策、融资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不断出台监管政策与实务操作指引等以规范跨境投资行为,进一步维护法治营商环境。
在法律上,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中国仲裁制度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地位。通过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制度的现代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持,中国正在从一个区域仲裁中心向全球仲裁中心迈进。这种变化不仅为跨境投资者提供了更高效、更可信的争议解决平台,也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2.国际政策环境变化
全球范围内,贸易与国家安全交汇处的政策被更广泛地使用,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措施大量出台,自2018年以来增加了约三倍。这对跨境投资构成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欧美监管趋严,欧美国家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特别是涉及敏感技术和国家安全领域的监管,如美国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在多边投资协定方面,全球范围内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的修订和推进,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中资企业跨境投资创造了新的机遇。
3.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世界经济持续处于低速增长阶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24年世界经济增长仅为2.9%,比2023年还要低0.1个百分点。这使得跨境投资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跨境投资争议问题越来越复杂
跨境投资涉及多元文化、法律体系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博弈,争议不可避免。在法律与政策差异方面,各国在投资政策、外资准入、税收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合同履行方面,各国投资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例如支付争议、交割不达标、违约行为、新型的知识产权以及数据保护及技术转让等问题。在政治与监管风险方面,东道国存在政府干预、贸易限制、制裁等措施可能导致投资争议频频发生。中资企业亟需高效且具操作性强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同时需要立足长远分析跨境投资中可能会出现的争议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对促进中资企业在跨境投资领域的作用存在必要性,笔者将结合实践经验,提出进一步建构合理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
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
(一)商事争议的定义及特点
商事争议是指商事主体在交易或合作过程中因权利义务履行问题产生的矛盾,涉及合同履行、投资条款解释等多方面内容。国际商事争议存在法律体系的冲突性(普通法与大陆法差异)、高度的政治经济关联性(如东道国政策调整)、执行力的复杂性(需依赖多边条约)等特点。
(二)国际商事争议机制的主要形式与发展现状
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形式
(1)国际商事仲裁。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灵活性强,从法经济学视角,国际商事仲裁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效率优先的争议解决目标。其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国际执行力。截止目前,共有172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除此之外,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涉及复杂法律关系且当事人希望保密的跨境并购案件。但同时,中资企业需警惕“仲裁私密性”对公共政策透明度的影响,例如在涉及东道国环境标准的投资争议中,仲裁庭可能忽视非缔约方的公共利益诉求。
(2)国际诉讼或跨境诉讼。国际诉讼司法权威性高,同时,相较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诉讼有时对公共政策更敏感,但是该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较少被选择,主要考虑到国际诉讼程序复杂且判决跨境执行有难度。
(3)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调解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特别是在跨境交易和投资中,调解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成本较低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4)多层次解决机制(ADR)。结合仲裁、调解和其他机制的优势,提供更灵活的选择,为争议双方提供多层次解决方案,分阶段解决机制。“调解+仲裁”模式通过多层次解决机制,既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感,又避免调解结果落空的风险。例如《ICC仲裁与调解规则(2021)》第10.3条明确调解失败后可直接转入仲裁程序,体现程序衔接的制度创新。”
(5)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形式对比
在实际跨境投资中,企业往往根据争议的性质、复杂性和利益权衡选择最合适的机制,或结合多种机制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对比如下:
2.国际商事争议机制发展现状
(1)国际商事仲裁。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ICC)《2023年国际仲裁统计报告》,2023年ICC受理仲裁新登记案件总计890件,新增案件总金额达530亿美元;2023年受理的新登记案件涉及的2,389名案件当事人来自全球141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来自欧洲(40%)、亚太地区(25%)、拉丁美洲(14%)、北美(13%)和非洲(8%)。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居亚太地区之首,为72名当事人。此外,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2021国际仲裁调查》显示,90%的跨国企业将“在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方面的更好记录”列为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
目前,常见仲裁机构有ICC、伦敦国际仲裁法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等。中国拥有多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等等。
除上述仲裁机构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以下称“《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中国已经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2)国际诉讼或跨境诉讼。在一项针对350名公司内部法律负责人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过去五年中,只有9%的公司在诉讼或仲裁胜诉后按时全额收到赔偿。50%的公司在延迟后全额收到赔偿,另有40%的公司通过谈判部分收回款项以加快回收过程。
(3)国际商事调解。2018年6月2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最终确定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案文,并于2018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会议审议通过,首次确立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框架,其第3条明确要求缔约国对符合条件的和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诞生标志着国际调解协议可跨国执行,使得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诉讼、商事仲裁之外具有独立救济功能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国作为签署国之一,为中资企业提供了利用调解机制解决争议的便利条件。目前,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著名的国际机构专门提供调解服务,如国际商会调解中心(ICC Mediation Centre)、伦敦国际争议解决中心(LCIA)、香港国际调解中心(HKIAC)、美国调解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与调解(SC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等等。中国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也有一系列知名的调解机构,这些机构提供本地化和国际化兼备的商事调解服务,适合解决国内以及跨境商事争议。中国主要的商事调解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CIETAC Mediation Center)、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IAC)调解服务、SHIAC调解服务、SCIA调解服务、中国司法部商事调解中心等等。
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对中资企业的意义
(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与价值
1.维护投资方权益。通过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合同履行和商业计划的实施。
2.降低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通过争议调解前置模式避免了复杂冗长的法律诉讼,显著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
3.缓解政治与法律风险。对于政策频繁变化的国家或地区,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能作为企业法律保障的“防火墙”。如在中广核并购欧洲新能源项目中,通过调解和仲裁避免了项目损失。
4.增强投资信心与国际竞争力。合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二)在相关领域中的作用
1.技术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对技术转让或授权中的争议提供保障。
2.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模式在复杂工程项目中减少争议升级的可能性。
(三)近年跨境投资与并购的代表性项目
1.吉利收购沃尔沃(Volvo)案
吉利通过并购沃尔沃吉获取技术与品牌资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与条款解释争议。在吉利控股集团收购沃尔沃汽车案中,双方依据《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第9条关于技术转让争议的特别程序条款,通过专家组指定行业技术顾问厘清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体现专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对复杂技术争议的适配性。最终吉利实现了技术和品牌的全球化布局。由此可见,国际仲裁机制对大型跨国技术并购的争议解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并购投资的平稳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
2.中远海运并购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口案
近年来,中远海运并购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口的案例成为跨境投资与并购的典范。在并购过程中,希腊政府因政策变化对原合同条款提出异议,该争议涉及利益分配。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s)框架下的“调解+仲裁”机制进行协商,通过多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双方成功维持了项目的正常运营,保障了投资的稳定性和项目的持续发展。双方通过“调解+仲裁”机制在9个月内达成和解,此案印证了多层次机制的高效性。该案例成功展示了双边投资协定在跨境投资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提供了有效的多层次保障机制。
3.中远海运收购OOCL(香港)争议解决案例
中远海运收购香港的东方海外(OOCL),拓展全球航运市场份额。此次收购过程中,涉及到一些监管审批和合规问题,特别是欧盟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要求。在审查期间,欧盟委员会对部分条款提出质疑,双方未能在初期通过调解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解决。最终双方选择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本案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其成功因素之一是使用仲裁保证透明和效率。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确保了争议在一个具有国际声誉且中立的环境中得到公正解决。仲裁结果不仅在香港有效,且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执行力。
面对跨境并购中的监管争议,仲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避免了跨境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保证了并购进程的顺利进行。
对比而言,某中资企业在南美能源投资项目因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被迫在东道国法院诉讼,因当地司法腐败导致判决执行受阻,凸显事前争议机制设计的重要性。
四、国际商事争议机制的设计
中资企业建立企业自身的合理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规则是跨境投资与经营中的关键策略。这不仅可以降低潜在的法律和商业风险,还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
(一)设计原则
1. 属地化适配原则 。企业需通过“法律环境三层次分析法”预判争议风险:
表层规则:东道国是否加入《纽约公约》《华盛顿公约》;
中层实践:当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率,可参照《UNCITRAL司法协助统计年报》;
深层文化:对调解的接受度。
根据属地化适配原则,如在中东基础设施项目中,约定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作为仲裁地,可兼顾伊斯兰法传统与普通法程序优势。
除此之外,设计的规则需适应目标国法律环境,提前预设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例如在争议解决机制中同时约定调解和仲裁条款。
2.执行力与灵活性原则。依托国际条约,如《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提升调解或仲裁结果的执行力。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仲裁地点、规则、语言及适用法律等内容。
(二)规则设计——明确争议解决机制的框架
1.明确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适用法律:根据投资目标地的法律环境和国际惯例,事先约定适用法律。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或“适用某国际法律框架”。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选择调解、仲裁、诉讼或“调解+仲裁”的组合模式,确保与投资协议其他条款协调一致。
2.约定争议解决机构
选择中立且专业的争议解决机构,根据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机构,例如,技术争议可以选择专业领域突出的机构。
3.设计争议条款的灵活性
设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在争议发生后,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调解失败,再提交仲裁或诉讼。示范条款:例如,“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先提交双方高管进行谈判,若3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预防性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与争议预防措施
1. 在投资前期开展尽职调查
对目标公司、项目及所在国法律体系进行全面了解,确保投资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尽量减少歧义。关注东道国的仲裁与法律执行环境,尤其是是否签署了《纽约公约》。
2. 建立企业内部风险评估机制
设置专门的法律或风险管理团队,对跨境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加强对东道国法律及政策的研究。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提高管理层和业务团队对争议解决机制的认知,建立标准化的争议处理流程。
3. 充分利用事前调解机制
在合同中加入事前调解条款,要求任何争议必须在调解过程中尝试解决,提升争议解决的效率。
4.提升中资企业的商事争议解决策略
借助国际资源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提升企业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推动多边机制发展,利用“一带一路”倡议和RCEP等区域合作机制,为商事争议解决“引进来”创造便利条件。
(四)综合考虑实际需求选择机制
(五)提高规则的执行力——实施保障
1.设立内部争议管理流程。在企业内部制定标准化的争议处理流程,确保争议发生时各部门能高效配合。设立专门团队负责争议解决,与外部法律顾问或仲裁机构保持密切沟通。
2.确保条款的可执行性。使用简明、准确的语言撰写争议条款,确保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和目标国法律。在合同中明确执行机构和判决的执行地,避免管辖权冲突。
3.选择有执行力的合作对象。合作前尽量选择资信良好的合作伙伴,降低争议发生后的执行难度。在东道国设立与投资相关的资产保障条款,便于执行仲裁裁决。
4.关注东道国的政治和法律变化。持续关注目标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变动,及时调整争议解决机制,避免意外风险。
五、结论与展望
国际商事争议机制为中资企业跨境投资中的风险管理和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合理设计商事争议解决条款,灵活运用调解、仲裁及多层次模式,中资企业能够有效应对跨境投资中的复杂挑战。未来,应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的支持,完善企业法律能力建设,并推动国际规则的优化,为中资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更为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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