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2月5日报道 2012年2月1日,微博上关于著名主持人邢质斌录制的一段视频信息被众多网友不断转载。在长达5分13秒的视频中,邢质斌身着一身红衣端坐在镜头前,用一贯严肃沉稳的语调播报了3条企业新闻。该视频播出时采用转动地球的画面、背景音乐及播报方式等编排形式与央视《新闻联播》几乎一致。也正是因为这种“山寨版”《新闻联播》的风格,引发了众多网友的争议。2月3日,公司市场部经理表示,视频是公司为感谢和激励一年来辛勤付出的经销商和员工制作的,其创意来源于公司内部团队,并不对外传播,仅作为内部使用。“纯属自娱自乐,每年都要用新的方式给经销商和员工拜年,视频引发的影响是我们没有想到的。” 对于视频外泄给邢质斌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另邢质斌已经退休,从2012年1月1日起,邢质斌正式成为该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和荣誉员工,企业方面尚未联系到邢质斌。
首先在此事件中,相关各方的社会后果明显不同:1)该企业扩大了知名度,收到了较好的广告效果,有利于增加企业收益,是最大的受益方;2)邢质斌做广告代言增加了个人收入,但以这种方式出现在公众视野里应该不是她的初衷,这在一定程度中影响了她个人在公众视野中的形象,她的代言行为可能会对公众情感造成伤害,也可能会影响她后面的广告代言;3)央视《新闻联播》形象在大众的眼中被戏说了一次;
其次从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七条(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目前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完备的法律规定还未出台。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规则、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纳入规范范围。其它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从2012.01.01日开始实施)第三款规定: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互联网广告规定只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规定,如:北京工商局网络管理办法、上海市工商局互联网站广告审查提示等。
最后从法律层面分析,邢质斌目前已经退休,即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已经不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第三款的限制,除非原用人单位与其有从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但这种约定存在的可能性很小。所以邢质斌作形象代言应该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以何种方式代言才能实现即增加收入,又不损害个人形象的最佳效果,就需要私人法律顾问的帮助了。至少在形象代言的谈判环节及合同条款环节能够更多的体现公平原则并有效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降低企业强势地位给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
我们生活中处处都要受到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司法解释、契约条款等限制,另外法律法规规章繁多且更新、修改速度快,法律冲突经常出现,所以聘请私人法律顾问的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他可以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有效的避免落入他人的合同陷阱和及时做出法律风险防范,私人法律顾问将在契约领域起到导航仪的作用。
经玉才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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