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3日,天津津南区法院的法庭内,崔丽丽身着两年前事发时的衣物站上原告席——这身曾承载耻辱的衣服,如今成了她捍卫尊严的"战袍"。这起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获工伤认定案的劳动争议庭审,虽未当庭宣判,却早已超越个案本身,成为重塑职场权利边界的标志性事件。作为一名处理劳动维权案件的律师,我想从法律突破、企业责任与维权路径三个维度,解析这起案件的深远意义。
崔丽丽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职场性侵维权中的三大法律模糊地带,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公司曾辩称崔丽丽遭受侵害的酒店房间属私人空间,不应纳入工作场所范畴。但法院明确认定,"因公外出期间的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崔丽丽受指派出差、陪同客户宴请均属职务行为,侵害发生在履职全程的延伸环节,完全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定情形。这一认定打破了"职场仅限办公区域"的传统认知,明确了企业对出差员工的安全保障责任覆盖全流程。
面对工伤认定,公司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醉酒导致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抗辩。但法院精准区分了因果关系:崔丽丽的醉酒是"被强迫陪酒"的结果,而非遭受性侵的原因,两者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关联。这一裁判逻辑直指职场"酒局文化"的痛点——员工因履职被迫饮酒后遭受侵害,企业不能以"醉酒有过错"推卸责任,彻底堵死了用人单位的免责漏洞。
传统工伤认定多聚焦于物理伤害,而本案首次明确将性侵导致的精神伤害纳入工伤范畴。2024年7月,崔丽丽经专家会诊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且医学鉴定证实该病症与性侵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社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以及法院最终的维持判决,突破了"工伤仅限身体伤害"的局限,为精神伤害与工作相关联的情形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崔丽丽案中,企业的过错远不止于"监管缺位",其一系列操作构成了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为此付出了法律代价。
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面失守:作为用人单位,对出差员工负有法定安全保障责任。而公司董事长利用职权在履职场合实施性侵,暴露出企业对高管权力监督的真空状态。更值得警惕的是,侵害发生后,企业未履行任何救助义务,反而站在了受害者的对立面。
违法解雇的错上加错:在崔丽丽因创伤接受治疗期间,公司以"未遵守请假制度、无故旷工"为由将其强制开除。这种试图通过解雇掩盖问题的"打压式处理",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3月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113万元赔偿,正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戒。
崔丽丽的维权之路历时两年,从刑事报案到工伤认定,再到劳动争议诉讼,每一步都为职场人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经验。
性侵案件证据易灭失,需立即采取行动:
保存物理证据:留存事发时的衣物、体液痕迹等,避免清洗或丢弃;
调取环境证据:及时申请调取监控录像(如本案酒店监控拍下关键画面),寻找目击证人(如隔壁房客的录音成定罪关键);
固定法律凭证:24小时内报警并申请法医验伤,留存报警回执、鉴定报告等官方文件。
刑事追责与工伤维权可并行推进:
刑事层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完整证据链,推动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王某因强奸罪获刑四年);
行政层面:向人社局提交工伤申请时,重点举证"履职关联性",如出差审批单、工作邮件、宴请凭证等,证明侵害与工作的直接关系;
民事层面:对企业的违法解雇等行为,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遭遇侵害后及时就医,留存精神科诊断记录(如PTSD诊断证明),并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伤害与事件的因果关系,这既是工伤认定的关键依据,也是主张赔偿的重要支撑。
崔丽丽在法庭门口说:"衣服和鞋子将共同见证,我是怎样去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的!" 这句话道尽了维权之路的艰辛,也彰显了法律的力量。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崔丽丽个人讨回公道,更在于向全社会宣告:职场不是权力滥用的法外之地,"被迫陪酒"不是侵害的借口,精神创伤同样受工伤制度保护。
对于企业而言,这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完善反性骚扰机制、保障员工履职安全,不是道德选择而是法律义务。对于每一位职场人,崔丽丽的经历证明:沉默只会纵容恶行,唯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才能让尊严不被践踏。
愿这起案件成为驱散职场阴霾的光,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体面工作。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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