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6现行法律并没有设定一个统一的、精确的百分比来界定“显失公平”。法院或劳仲委在判断时会进行综合性审查,核心是探究协议是否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是法院/劳仲委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判断“显示公平”以及实务中签署协议的相关风险点的分析:
一、 判断“显失公平”的核心标准
法院/劳仲委在裁量时,不会仅仅看数字比例,而是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的差距
这是最重要的量化参考。虽然无固定比例,但如果补偿金额过分低于法定标准(例如,法定应支付12万元,协议只约定2万元),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风险就极高。
实践经验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补偿金达到法定标准的80%以上,且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通常被认为在合理的民事协商范围内,不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反之,如果低于50%,甚至只有法定标准的10%-20%,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2. 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企业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企业是否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其法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如果隐瞒了法定标准,诱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低价,协议可撤销。
劳动者是否存在紧迫情况: 劳动者是否处于急需要用钱、重大疾病或急需寻找新工作等紧迫状态,导致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条款?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企业是否以不开具离职证明、在档案中记录不良信息等手段相威胁?
3. 劳动者是否获得了其他形式的对价或补偿
协议中约定的金额虽然是“经济补偿金”,但可能包含了其他款项,如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奖金等。需要整体评估劳动者获得的总对价是否公平。
有时,企业会提供一些额外的福利,如额外的社保缴纳、就业推荐、培训机会等,这些也可能作为法院考量整体公平性的因素。
二、 风险预警与实操建议
(1)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您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风险,请遵循以下原则:
(2)核心合规操作建议:
1. 透明化沟通(最关键):
在协商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根据其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N或N+1)的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这可以证明公司没有隐瞒,劳动者是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的让步。
2. 保留证据:
保留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金计算说明、沟通记录等文件。在协议中明确写明:“乙方(劳动者)已充分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并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
3. 审慎确定底线:
从风险控制角度,建议公司将协商的底线设定在法定标准的80%左右。对于工龄长、工资高的核心员工,建议尽量贴近或达到法定标准,以促成顺利和解,避免仲裁。
4. 区分特殊情况:
对于工伤、职业病、“三期”女职工等受特殊保护的群体,法律对其权益保障更为严格,任何低于法定标准的协议都面临极高的被撤销风险,不建议尝试压低补偿。
总而言之,不存在一个可以安全通用的“最低比例”。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纠纷,最终实现双方共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企业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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