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案情引入:
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为 2%,还款日期暂定为6月2日。同日原告依约支付借款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处。原告多次催讨借款,2022年8月,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称收到货款后将及时还款。2023年8月,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10万元。被告偿还借款后,至今未支付剩余借款本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案件争议焦点:
一、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二、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能否视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观点:
一、本案借款款项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6月2日届满,该款项已转为自然之债,被告享有诉讼时效利益,具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案涉借款期限届满日之日起3年,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证明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即2021年6月2日前)向被告主张偿还案涉借款,或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同意履行义务,故其债权已转化为自然之债,现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被告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二、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被告主张权利本身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利益,即有权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张债权的行为,并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效力,仅有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或自愿履行义务才能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具体到本案,因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21年6月3日届满,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2018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进行向被告催讨借款,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应认定原告仅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存在催讨行为,依法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三、本案借款款项的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不能视为已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
本案虽被告于2023年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但该偿还部分借款仅系被告自愿就已偿还部分的债务作出放弃对应部分的诉讼时效利益,而不能视为被告作出同意履行剩余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对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当限于被告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鉴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放弃剩余债务的时效利益,双方也未签署新的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达成还款合意。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本案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我方观点,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经验分享:
一、诉讼时效定义
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债权权利,致使其债权请求权超过法定保护期间而不再受法律保护、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期间。换言之,即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可以主张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对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积极行使权利,采取如电话催告、电子通讯沟通、发送催款函件、重新签署协议或及时提起诉讼等可以视为“主张债权”的方式方法。同时,债权人应当保存催讨的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风险,正如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因此而败诉。
二、债权人发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债权人发现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并非直接等同于债权从未发生,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作出明确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有自愿履行义务的行为,若此后债务人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可以积极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沟通,固定债务人认可债务的证据,如债务人承认款项并承诺有钱时还款、重新签署借款协议,要求先行偿还部分债务款项。
此外,即便债务人不具备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仍建议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为客观中立的裁判者,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即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作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胜诉判决。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行为分析
回到最初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是否应认定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对此,应当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方面,法律已明确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可获得法院支持的救济方式,若债务人承诺偿还借款,则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观点将不再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正如本案,债务人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债权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因而承办律师在办案中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偿还部分债务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了全部债务诉讼时效利益,债务人仍享有拒绝履行义务权利的诉讼策略,该观点亦获得法院的认可。
因此,无论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发现自身权利存在瑕疵时,建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委托律师审查全案证据,并按代理律师的建议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债务人还需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于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一审期间未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如上所述,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人民法院仍将依法判决债务人需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债务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问题的提出时间节点,并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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