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商业领域,“围标”“陪标”“串标”曾被部分市场主体视为“潜规则”。但随着“行刑衔接”机制的深化推进,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诉的协同力度持续加强,这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早已成为刑事打击的重点。本文从法律认定、风险边界、合规防范和辩护要点四个维度,拆解串通投标罪的核心问题,帮企业和从业者守住法律底线。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是两类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
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同一集团、协会成员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或关联企业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却未披露关联关系;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款;
招标代理人居中勾连,或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
借用资质投标并支付“挂靠费”、寻找陪标公司并支付“陪标费”等配套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串通投标罪的规制范围不限于“国家必须招标的项目”——即使在民营企业内部招投标中,只要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企业会困惑:同样是串通投标,为何有的只被罚款,有的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核心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这也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水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情节严重”:
这里需要明确两个实务要点:一是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中标价异常导致的损失、招标活动失败的成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支出等,需合计计算;二是违法所得需扣除直接用于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但“挂靠费”“陪标费”“好处费”等犯罪成本不得扣除,需全额追缴。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通常按《招标投标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但需警惕“以罚代刑”或“以刑代行”的边界模糊问题。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在行刑衔接的监管框架下,企业应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从源头规避刑事风险:
制定招投标专项合规手册,明确“串标”“围标”“陪标”的禁止情形,规范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支付、关联关系披露等流程;禁止关联企业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对投标决策实行集体审批并留存书面记录,避免个人单独决策引发风险。
投标前,筛查合作方背景及关联关系,避免与有舞弊记录的企业合作;投标中,设立合规专员全程监督,禁止员工与其他投标人私下接触,对“陪标费”“资质挂靠费”等异常支出设置财务审批红线;投标后,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对涉及投诉、举报的项目及时启动内部调查。
若被行政机关调查,应立即启动内部自查,主动提供投标记录、财务凭证等材料,说明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对轻微违规积极整改、缴纳罚款;若案件可能进入刑事程序,应及时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落实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机会。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若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辩护工作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精准发力,以下是实务中常见的有效辩护思路:
涉案行为若为拍卖、挂牌出让(如土地竞买),而非《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不构成本罪(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明确串通拍卖不追诉);
仅借用资质投标、参与陪标但未协商报价,或投标文件独立制作、报价合理分散,无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等实质性串通证据,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仅提供程序服务,未参与共谋的,不构成共犯;
员工受指派履行职务但对串通行为不知情,或个人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未归单位的,不构成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
控方无法证明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或中标金额的计算依据,或实际损失被夸大的,可主张未达“情节严重”;
多次串通行为单独未达标且无明确法律依据支持累计计算的,不应叠加认定。
若指控仅依赖同案人口供,缺乏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印证,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取证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情形的,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串通投标罪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会让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牢狱之灾。从近期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大型建筑企业还是中小型供应商,只要触碰“串标”红线,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底线不可破,合规经营方长久。作为长期深耕刑事合规与辩护领域的律师,我始终认为:合规是企业的“生命线”,而专业的法律应对是风险来临时的“避风港”。若你的企业正面临招投标相关的行政调查或刑事风险,欢迎随时联系我,为你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