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与B某互殴 健康权纠纷 反诉 (代理被告方)

2026/3/24 10:44:25 111

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审判案例报告 原告(反诉被告):A某 被告(反诉原告):B某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同一住户的住家保姆,2023年7月13日早7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委托伤情鉴定后,认定双方均为轻微伤,且对二人作出相同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2024年7月1日,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7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345.1元、律师费7000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反诉辩称其行为系防卫及取证,无故意伤害行为,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1. 冲突发生后,原告多次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处挫伤、头皮挫裂伤等,花费医疗费2147.03元;被告亦多次就诊,诊断为左环指外伤后感染等,花费医疗费2065.06元,其主张的牙髓炎相关医疗费8000元,无证据证明与本次冲突相关。 2. 在场证人证言显示,被告先动手殴打抱着小孩的原告,原告在小孩被抱走后与被告互相拉扯;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相关后遗症进行鉴定,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 3. 被告提交家政服务合同显示其月基本工资7500元,但未举证证明误工实际损失;原、被告均从事家政服务业,未举证证明自身具体收入情况。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就本次肢体冲突的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2. 原、被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被告反诉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 1.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诉请的住宿费、材料费等非法定赔偿项目,祛疤费因未实际产生,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医嘱且伤情轻微,均不予支持;被告反诉主张的营养费无医嘱、律师费于法无据,均不予支持。 2. 结合就诊记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3859.14元(医疗费2147.03元+交通费120元+误工费1592.11元),被告合理损失为3807.17元(医疗费2065.06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592.11元);误工费均参照2023年度广东省城镇私营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期均酌定11天。 3. 公安机关已认定双方均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结合证人证言及案件事实,本次纠纷由被告引发并先动手,被告应承担70%过错责任,原告承担30%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2701.40元(3859.14元×70%); 2. 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1142.15元(3807.17元×30%); 3. 驳回原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4. 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