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23条重点速览 谭律师深度解读|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23条: 赃款未交付/已退还行贿人,直接向行贿人追缴!

2026/4/18 11:23:07 70

在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中,有一句非常关键、实务中极易被忽视,但对案件走向影响极大的规定: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结合办案经验,我把这一条的核心逻辑、适用场景和法律后果,给大家讲透: 一、这句话到底在解决什么问题? 过去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 - 钱刚给出去,还没到受贿人手上; - 受贿人收了之后害怕、后悔,又退回去了; - 行贿时约定“先放你这,我以后再拿”。 这种情况下,赃款到底追谁? 以前有的追受贿人,有的追行贿人,标准不统一。 新规直接一锤定音:这种情况,就找行贿人追缴。   二、两种核心情形,一律向行贿人追缴 1.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 典型场景: - 行贿人已承诺贿赂,钱款、财物已准备好,但还没送出去; - 已转交中间人、司机、秘书,但尚未实际交到受贿人控制下; - 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但财物仍由行贿人保管、控制。 规则: 只要财物还没完成交付、未转移占有,就不认定为受贿人实际控制, 直接依法向行贿人追缴,不再向受贿人追这笔钱。 2. 赃款赃物已经退还给行贿人 典型场景: - 受贿人收钱后,及时、主动全额退还; - 因被查处、风声紧,被迫退还给行贿人; - 以转账、现金、房产过户等形式,完整返还给行贿人。 规则: 财物从受贿人处回流至行贿人, 此时受贿人已不再占有、不再受益, 司法机关直接向行贿人追缴该笔赃款赃物。   三、重点实务意义(律师视角) 1. 彻底切断“退赃避损”的侥幸心理 很多人误以为: “我退给行贿人,钱就跟我没关系了,也不会被没收。” 本条明确: 退回去≠消失,只是追缴对象变成行贿人而已。 国家不会因为你“退了”就放弃追赃,该上缴国库的,一分都不会少。 2. 对受贿人量刑有重要影响 赃款已退还行贿人,一般可以认定为: - 未实际占有或已退出赃款; - 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 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中,这一点可以作为重要量刑意见。 3. 对行贿人是重大警示 - 别以为对方退回来,你就能安心持有; - 只要被认定为贿赂款,照样追缴; - 拒不交出,可能构成拒不退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风险。 4. 第三人不再轻易“背锅” 过去常有中间人、家属被牵连追赃。 本条明确了追缴对象, 只要财物不在受贿人控制、已回流或未交付, 就锁定行贿人,边界更清晰,减少无辜第三人财产被不当追缴。   四、律师一句话总结 贿赂犯罪中,赃款没送到受贿人手里,或者送出去又退回来了,国家不找受贿人追,直接找行贿人追缴。 这一规定既统一了追赃标准,也让“退赃”的法律效果更加明确,对行贿、受贿双方的行为预期都有极强指引作用。 后续我会继续逐条拆解新司法解释中容易踩坑的条款,关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朋友可以持续留意。 #谭远明律师普法 #贪污贿赂解释 #赃款追缴 #刑辩实务 #职务犯罪辩护#惠州律师谭远明#经济犯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