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23条重点速览
谭律师深度解读|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23条:
赃款未交付/已退还行贿人,直接向行贿人追缴!
2026/4/18 1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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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中,有一句非常关键、实务中极易被忽视,但对案件走向影响极大的规定: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结合办案经验,我把这一条的核心逻辑、适用场景和法律后果,给大家讲透:
一、这句话到底在解决什么问题?
过去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
- 钱刚给出去,还没到受贿人手上;
- 受贿人收了之后害怕、后悔,又退回去了;
- 行贿时约定“先放你这,我以后再拿”。
这种情况下,赃款到底追谁?
以前有的追受贿人,有的追行贿人,标准不统一。
新规直接一锤定音:这种情况,就找行贿人追缴。
二、两种核心情形,一律向行贿人追缴
1. 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
典型场景:
- 行贿人已承诺贿赂,钱款、财物已准备好,但还没送出去;
- 已转交中间人、司机、秘书,但尚未实际交到受贿人控制下;
- 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但财物仍由行贿人保管、控制。
规则:
只要财物还没完成交付、未转移占有,就不认定为受贿人实际控制,
直接依法向行贿人追缴,不再向受贿人追这笔钱。
2. 赃款赃物已经退还给行贿人
典型场景:
- 受贿人收钱后,及时、主动全额退还;
- 因被查处、风声紧,被迫退还给行贿人;
- 以转账、现金、房产过户等形式,完整返还给行贿人。
规则:
财物从受贿人处回流至行贿人,
此时受贿人已不再占有、不再受益,
司法机关直接向行贿人追缴该笔赃款赃物。
三、重点实务意义(律师视角)
1. 彻底切断“退赃避损”的侥幸心理
很多人误以为:
“我退给行贿人,钱就跟我没关系了,也不会被没收。”
本条明确:
退回去≠消失,只是追缴对象变成行贿人而已。
国家不会因为你“退了”就放弃追赃,该上缴国库的,一分都不会少。
2. 对受贿人量刑有重要影响
赃款已退还行贿人,一般可以认定为:
- 未实际占有或已退出赃款;
- 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 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中,这一点可以作为重要量刑意见。
3. 对行贿人是重大警示
- 别以为对方退回来,你就能安心持有;
- 只要被认定为贿赂款,照样追缴;
- 拒不交出,可能构成拒不退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风险。
4. 第三人不再轻易“背锅”
过去常有中间人、家属被牵连追赃。
本条明确了追缴对象,
只要财物不在受贿人控制、已回流或未交付,
就锁定行贿人,边界更清晰,减少无辜第三人财产被不当追缴。
四、律师一句话总结
贿赂犯罪中,赃款没送到受贿人手里,或者送出去又退回来了,国家不找受贿人追,直接找行贿人追缴。
这一规定既统一了追赃标准,也让“退赃”的法律效果更加明确,对行贿、受贿双方的行为预期都有极强指引作用。
后续我会继续逐条拆解新司法解释中容易踩坑的条款,关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朋友可以持续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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