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2026年5月1日起,请托型诈骗明确入刑,民刑边界彻底厘清

2026/5/3 19:17:11 344

20264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法释〔2026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第十七条第四款专门规制请托型诈骗,该条款自20265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合规领域的律师,我在实务中发现,托关系办事类纠纷长期存在民刑模糊、定性难、维权难的痛点——中间人收钱后敷衍了事、失联拉黑,被害人往往只能走民事诉讼,最终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困境。而本次新规的出台,直接终结这一灰色地带,明确假关系+骗钱=诈骗罪,为司法认定提供清晰标尺,也为社会公众划出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一、何为请托型诈骗?并非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罪高发类型

请托型诈骗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而是诈骗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特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急于通过找关系、走后门实现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入学、案件取保、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的心理,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以办事费、打点费、活动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最终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吹牛有门路,收钱不办事,本质是骗钱

二、请托型诈骗四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新规明确认定标准)

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与《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认定请托型诈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大要件,缺一即不构成刑事犯罪:

1.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核心关键)

这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介绍贿赂、行受贿未遂黄金标准,需通过事前事中事后行为综合推定:

事前:明知自己无真实关系、无办事能力,仍打包票承诺百分百办成,刻意夸大或虚构人脉;

事中:收钱后无任何实质办事行为,仅以正在协调、领导出差、审批中等话术敷衍拖延,不公示资金去向;

事后:钱款用于挥霍、还债、赌博或个人消费,而非用于请托事项;事败后拒不退款、失联拉黑、转移财产

核心判断:从一开始就没想办事,只想骗钱,才符合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关系

行为人必须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常见情形包括:

谎称与某领导是亲属、战友、同学、密友

伪造合影、聊天记录、授权文件等佐证关系

声称有内部指标、特批渠道、打招呼权限,实则无任何职权关联。

3. 行为要件:以办事为名骗取财物

办入学、捞人取保、加急审批、摆平纠纷等为由,主动或被动收取现金、转账、贵重物品等,金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广东地区一般6000元以上即入刑)。

4. 因果要件: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被害人因相信行为人虚构的关系办事能力,产生花钱能办成事的错误认识,进而主动交付财物;若无此错误认识,则不构成诈骗。

三、新规核心突破:终结民刑不分,明确假关系骗钱=诈骗罪

《解释(二)》第十七条第四款原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新规三大核心变化,直击实务痛点:

定性明确,排除民事路径:此前同类案件常被认定为无效委托合同,按民事纠纷处理;新规施行后,只要符合四大要件,直接定诈骗罪,不再模糊归为经济纠纷。

结果无关,只看主观与行为无论事情最终是否办成,只要能证明关系是假的、主观是骗钱、钱被侵占,即构成诈骗;打破过往办成事就没事、没办成才追责的错误认知。

主体全覆盖,中间人/请托人均需警惕

中间人:虚构关系收钱、不办事、不退款,直接入刑;

请托人:若明知是行贿仍参与,可能涉嫌行贿罪;若被诈骗,可直接报案追究刑责。

罪与非罪|清晰边界对照表

 

情形

定性

法律后果

虚构关系+非法占有+骗钱不办事

请托型诈骗(诈骗罪)

有期徒刑+罚金,按诈骗数额量刑

真实关系+收钱办事+事败退款

民事委托纠纷

返还钱款,不涉刑事

真实牵线+促成行贿受贿

介绍贿赂/行贿/受贿

按对应罪名定罪处罚

四、实务警示:三类高发场景,务必远离

结合惠州及广东地区办案经验,以下场景是请托型诈骗重灾区,无论是办事人还是委托人,均需高度警惕:

教育入学:谎称认识教育局领导,能办学区内入学、转学、择校,收取数万至数十万打点费

刑事案件:声称能捞人、取保、判缓刑、消案底,虚构与公检法人员关系,收取高额费用;

行政审批/项目:谎称能加急办资质、拿补贴、摆平处罚,伪造内部文件,骗取企业或个人财物。

五、律师建议:合规为先,维权有道

对社会公众(请托人):

拒绝花钱走后门:任何声称托关系、打招呼办违规事项的,本质均为风险行为,大概率是骗局;

留存完整证据:若已转账,务必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承诺文件,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报警,依据新规主张刑事追责;

民事追偿并行:刑事立案同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对中间人/办事人:

不虚构关系、不夸大能力:无真实人脉与办事权限,切勿承诺百分百办成,更不可收钱后敷衍了事;

钱款专款专用、及时退款:若真实办事,需留存办事凭证,事败后立即全额退款,避免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远离灰色地带:介绍行贿、斡旋受贿均属刑事犯罪,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六、新规之下,人情不能凌驾法律

202651日起,请托型诈骗新规的施行,是对人情社会灰色地带的精准整治,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申。

作为律师,我始终坚信:合法合规,才是最安全的捷径。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个人事务,通过正规渠道、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才是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