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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律师~专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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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集资诈骗案——取保期间脱保与认定自首
我有个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行脱保了,民警找不到他,通过保证人、家属和律师也联系不到他,好容易捎上信叫他回民警电话也不回,叫他去公安局报到也不去;我是有他微信的,我发微信跟他说:“你长期失联的话,很容易被逮捕的”,他就像斧头掉进冰窟窿里,泡儿都不冒一个。这样过了将近一年,保证人跟我说:“这人是不是潜逃出境了,不然他凭什么不搭理公安传唤?”
没想到这人纯粹是胆子大,当公安从两千公里外他老家的一个酒店把他抓回深圳收监之后,我问他住酒店是用谁的身份证开的,他说是别人的。问他怎么不回民警电话、不去报道,他说他单纯不喜欢民警对他凶。为什么不报备一下就跑了半个中国呢?他说借旁人的手机打过一次给公安,没人接就没打了。你说他是不是胆子大?也只有这么胆大的人才能干这样的案子。
怎样的案子呢?这些年不是很多胆子大的人搞非法集资吗?很多最后被抓了,但也有些跑得快的赚了。这人买了几家空壳公司,名义上是做外贸,但他的财务人员都没见他做过一单外贸,实际上公司开张没多久就开始面向公众募集资金,承诺月利率10%,而且业务员有15%的提成,这样搞了两年多,募资规模有一千多万,还不上的窟窿就有六百万,当然这种规模在深圳只算得上小打小闹。后来他的事被经侦知道了,就传唤他去配合调查,他也坦白交待了犯罪经过,所以第一次就放他回来了,但第二次去就没走掉,拘留了,案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后他家属请了我,我去会见他,问他募资做什么,他说是为了投资项目,但募资了两年考察了两年,分币没投,全是借新还旧那一套。我又问他资金缺口打算怎么弥补。他说自己在国外有很多资金,但必须把他取保出去才能亲自调拨得来。所以我就去经侦申请取保,承办人口头上是明确不同意取保他的,但过了几天分局还是批准了给他取保。出来后,我就跟他说:“你的取保很可贵。现在办案单位给你立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如果走到起诉那一步,很可能会改成集资诈骗,判刑可能得九年多十年,因为你这种没有把资金投入项目运营,净是借新还旧的搞法,本身就符合法律规定的集资诈骗。你把握好这个机会,在取保期间尽力按你之前说的去调拨资金,把这几百万清退了,这样还可以减轻处罚大事化小。”他满口答应,说调集资金就是一两天的事。结果一出门就石沉大海,然后就发生了我前面说的这出脱保被抓捕回来的事。
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他取保期间脱保,会不会影响自首认定?
本来他经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该构成自首,而按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再认定自首。办案人员认为他故意失联、不到案、并且擅自跑出几个省,还用别人的身份开酒店窝着不露面,就等于逃跑。果然,公安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连如实供述都没认定,更不讨论自首了;我又跟检察官沟通,检察官也不认定,起诉时《起诉书》还明白写着他是“在取保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民警抓获归案”。
但我认为,脱保跟自动投案后逃跑还不能简单地等同。所以,我在法院一拿到起诉书,当场就手写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要公安机关提供他在取保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证据。法官助理也经验丰富,一看申请书,就困惑了:“他不是跑到外地被抓获的吗?”我说:“《起诉书》指控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能就一句话,也得有证据嘛。万一开庭时他不承认,又得补充侦查,再二次开庭,不是费事吗?”其实我说的理由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我心想,违反取保规定这事如果缺乏细节就没有可辩解的点,那么法官很可能就跟前面公安和检察官拿同一把尺子,也不认定他自首了。
提了申请之后,办案人员也很尽职,就去调证了,一个月后回来,一看材料清清楚楚,整个经过就是民警多次通过保证人、家属和律师发短信打电话找他,都回复联系不到他人,连家属的微信都被他拉黑了。但看见这些材料,我反而觉得认定自首的希望更大了,因为这些没显示他有积极逃跑嘛。然后,我会见时又问他在外面有没有用自己的名字办什么事,他说在一家诊所里看过病。我就让家属去诊所调来病历,开庭时就提交上去,并帮他辩解说,他这种失联只是没履行取保义务的积极表现,不等于积极逃避公安机关控制,不算逃跑。
前些天判决出来了,法院就采纳了这个理由,认定了自首,按法律规定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成了集资诈骗罪的问题。这我是从开始辩护工作时就预料到的,检察院起诉时果然就改成了集资诈骗。尽管我也调取了他跟其他人商谈合作项目的微信聊天记录,尽力证明他募集资金是打算投入经营项目的,但法律和实务中都只看实际投入,他募集一千多万元,一分钱没实际投入运营,所以法院就是按集资诈骗判的。判完他自己也服了。
那么,这个案子判了多少年呢?集资诈骗罪,以案发时尚未清退的数额来算有577万元,所以量刑起点是7年,基准刑是9年6个月,自首减了百分之二十几,最终法院判了7年6个月,按这个罪名和数额来讲是很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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