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

2020/12/7 15:28:21 236

贷款诈骗罪

法条摘录:《刑法》第19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具体理解和认定该罪,可有:

1. 行为对象为贷款,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

资金。

注意: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如果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则成

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2.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如果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行为范围,与贷款诈骗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的,应当数罪并罚。

例如: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良当数罪并员。即具有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3. 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既要考虑是否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手段,还需要考虑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① 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② 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③ 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④ 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⑤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⑥ 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