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具体理解和认定该罪,可有:
(1)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具体包括:
① 违法获得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
② 拾取他人多张信用卡而持有的;
③ 购买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
④ 收藏他人可以透支的贷记卡的、即使征得持卡人同意,也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但经持卡人同意为持卡人保管、取款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或者经持卡人同意,收藏他人没有余额、不能透支的借记卡的,不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2)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包括:
① 不要求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行为人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居
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为自己骗领信用卡的;② 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③ 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的。
(3) 罪数问题: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又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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