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2021/2/5 11:27:10 529

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以上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广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