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你必须要知道的坑!

2022/11/5 0:45:51 87


 

如果你的老板告诉你,你好好干,我把股权赠与你。你知道吗,这个股权有可能跟你没啥关系哦。

 

2004年,姚总在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销售总监,因姚总业务能力突出,公司决定由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公司股东身份赠送给姚总3%的股权。双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大致内容为: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某持股60%、张某25%、李某15%,为了激励公司销售总监姚某,由陈某赠送姚某3%的公司股权,赠送后公司股东陈某持股57%、张某25%、李某15%、姚某3%。

 

此后10年里,姚总参与了公司分红7次,分得分红款超过2000万元,也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经济收益。

 

2015年,姚总与陈某发生了矛盾,从公司离职。但姚总认为,其占股3%,公司仍然应当向其支付分红。

 

然而,公司及陈某不同意,认为当初赠送姚总3%股权是股权激励,目的是让其给公司创造收益的,现在姚总离职,已经不能再为公司创造价值,陈某撤销对其股权的赠与。

 

姚总认为非常不合理,于是将陈某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同时要求公司给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支付分红款600万元。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本案姚某的股东身份并未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亦未办理工商登记,应当认定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陈某仍有权撤销赠与行为。现陈某明确表示撤销股权赠与行为。因此,案涉股权不发生变动的效力。综上,姚某主张其为公司的股东,依据不足。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股权赠与不仅要签订规范的协议,还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修改公司章程,才能使赠与所得的股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即使已经享受了股权的分红收益,也不一定具备公司的合法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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