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婚外第三者合谋侵占婚内财产,妻子诉请撤销赠与行为之二审胜诉案

2023/5/18 9:47:30 309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十大案例”

(5)

 

 

丈夫与婚外第三者合谋侵占婚内财产,妻子诉请撤销赠与行为之二审胜诉案

 

 

办案律师:夏学义 

 

案件关键词:赠与合同、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李四(女方)与第三人王五(男方)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二子,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王五与被告张三发生不正当关系,共同生育双胞胎女儿,在此期间,第三人王五多次向被告张三及其母转账共计多达2926565.51元。原告李四据此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王五赠与被告张三2926565.51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张三返还原告李四2926565.51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张三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王五在婚内共向被告张三及其母转款2020687.51元,该款项包含了购买涉案惠州房产的首付款及月供,考虑到被告张三与第三人王五共同生育两女儿,在住房、日常生活、教育学习方面均有花销,酌情判令被告张三返还上述赠与款项的70%,即1414481.2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四对一审判决用其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张三与第三人 王五共同生育两女儿承担抚养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张三将一审判决的款项转回给第三人王五以此证明其没有得到赠与款,使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起来。

经介绍,原告李四找到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二审。夏学义律师看完材料后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为二审期间被告张三向第三人王五转款是与两人合谋假还款实侵占原告李四合法婚内财产的行为。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委托当事人:李四

 

争议焦点:

一、第三人王五与被告张三共同生育两女儿,在住房、日常生活、教育学习方面的花销是否应在第三人王五转款中扣除。

二、被告张三将款项返还第三人王五的行为是否系履行一审判决的行为。

 

律师观点:

学义律师认为:第三人王五的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产生的法律效力为被告张三应当返还第三人王五赠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而且应当是全额返还。

本案中,原告李四一审当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张三存在明知原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系夫妻关系,还极为嚣张地对原告李四进行挑衅的恶劣行为。且被告张三在与第三人王五在长达十数年的交往中,应当明知其已婚。这与被告张三诉称自身为不知情的受害人的事实完全不符。其对此不能充分进行举证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张三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应依法、依理予以严惩。因此,第三人王五赠与被告张三的财产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李四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又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全部无效。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看,原审判决以被告张三与第三人王五共同生育两女儿,在住房、日常生活、教育学习方面均有花销为由,酌情判令被告张三返还上述赠与款项的70%,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方面,被告张三主张的需要照顾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应属其与第三人王五二人之间的问题,与原告李四起诉被告张三返还第三人王五无效赠与的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张三对此应另寻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原审法院如此判决,从本应当返还的金额中扣减30%作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这既是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纵容,助长了被告张三与第三人王五婚外情的嚣张气焰,也是对原告李四情感和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伤害。

二、被告张三应当向原告李四返还相关款项,而非向第三人王五返还。

首先,原审判决被告张三应向原告李四返还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合情、合法、合理。本案中,原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系合法登记夫妇,双方之间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原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对涉案财产均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原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在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原告李四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并不等于所有共同共有人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从一审庭审、一审判决可知,仅原告李四使用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而第三人王五在一审中主张答辩意见同被告张三的答辩意见一致,足以认定事实上已经放弃其返还原物请求权。

其次,被告张三在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的证据,欲证明已将一审认定的应当返还款项已经给付给第三人王五,试图以此证明其已履行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原告李四与第三人王五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张三与其进行非法同居生活,至今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一审、二审庭审中可见,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仍然存在,二人在本案中事实上属于同一阵营。因两人之间存在的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张三向第三人王五返还财产,系二人合谋,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伪证行为。原告李四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第三人王五将该款项转出至被告张三或其他案外人账户。而原告李四却因客观原因无从得知第三人王五会将该款项转至何地、何处。

更重要的是,一审判决的是被告张三需向原告李四返还相关款项,但被告张三不仅不向原告李四返还,反而在二审开庭前三天内分笔将一审判决应当返还的款项打到第三人王五账户内,并以此作为证据在二审中当庭提交,属于证据突袭。此种行为,既非如其所言履行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是对一审判决的挑衅,也是对法庭秩序的藐视,更是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和秩序的表现。结合被告张三在庭审和上诉状中所作的虚假陈述和挑衅,包括“对第三人王五已婚其并不知情”、“维持第三人王五及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正常生活要求”等言论。其做法不仅不讲诚信,藐视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更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守信原则,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二审改判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5791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5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张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李四返还2020687.51元。

 

办案经验分享(总结):

  • 本案从基础法律事实上说,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于重要亲属的大额赠与同样应当征得夫妻另一方同意,否则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赠与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本案难点还在于,法院判决返还后,由于夫妻之间尚未离婚,作为第三者向丈夫返还涉案款项是否可认定为返还涉案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法理上看似乎行得通,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第三者与丈夫为同一阵营,若认定该返还行为有效,势必导致作为原告方的妻子轻则知情权受损,重则经济利益受损。本案中,夏律师在二审代理过程中,法理和情理相结合,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成功说服法院作出有利我方当事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