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律部是国晖所重要的专业部门之一。本部是为了适应日益增多的行政纠纷案件,

      为了满足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需求及提供高质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而设立。

    本部由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资深律师组成。他们大多是毕业于法律院校行政法专业、具备扎实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有的曾在政府部门从事过行政执法工作、有的长期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处理行政纠纷实务的工作经验。同时,他们在业务上刻苦钻研、不断进取,已成长为一支具有雄厚实力的专业行政法律服务团队。

    多年来,本部代理了大量行政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赏。他们不畏权势、不惧压力、百折不挠的办案作风使很多案件获得了公正的处理,使得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得以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起到了监督和促进作用,推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

         

    ■业务范围

    □为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行政法律服务

    解答行政法律咨询;

    代理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47申请、异议、申请行政听证等;

    代理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各类行政争议案件。

    □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

    解答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法律咨询;

    协助顾问单位起草、修改、审核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许可设立文件及实施文件、各种行政行为工作细则、行政行为工作指引、行政执法程序及操作指南等等;

    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对顾问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

    参与顾问单位主持的行政听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代理顾问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法提供咨询性意见。

    ■业绩与成功案例

    本部律师担任了深圳烟草专卖局、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7支队、南山区审计局、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蛇口招商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等多家政府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为其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帮助与支持。在本部的参与和指导下,有的顾问单位全年所作出的几十起行政处罚,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承租人方某、林某诉出租人某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一案。出租人某公司在未告知承租人方某、林某的情况下,将其出租的房屋卖给第三人郑某,并为郑某办理了房产证,本部律师代理承租人方某、林某以出租人某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损害方某、林某优先购买权被法院宣布无效。承租人方某、林某要求国土局撤销郑某名下房产证,国土部门认为发证在先,确认无效在后,不同意撤销郑某的房产证。本部律师又代理方某、林某以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原发证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为由提起两个行政诉讼,最终均获得深圳中院终审判决予以48支持。

    某公司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1996年国土局将涉案土地11500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为物业公司颁发房产证,2005年起,某公司申请国土局撤销错误颁发给物业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并由此引发第一轮的行政纠纷。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国土局颁证行为错误,撤销错误的房产证并要求国土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国土局只是作出撤销最后两个房产证的决定,但又恢复至最初两个房产证的初始登记状态。本部律师代理某公司提起第二轮行政诉讼,深圳福田法院认定国土局的恢复房产证行为错误,判决撤销了国土局恢复的行为。200812月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福田法院的判决。此案历经四年的艰难诉讼,最终将国土局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

    代理发包方深圳市某智能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发包方深圳市某智能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员余某在现场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余某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某为承包方员工。承包方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社保局根据余某的申请再次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余某为发包方员工。发49包方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发包方不服复议决定委托本部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本部律师认为该工程的施工主体是承包方,余某所持有的发包方的入场证仅是发包方配合承包方便于工程的施工管理而发放,不能证明余某为发包方员工,同时,余某的工资由承包方负责支付,因此余某应是承包方员工。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重新为余某作出工伤认定。

    代理利害关系人易某不服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20081120日,金某苑物业管理公司工人在修剪小区内树木时,遭到住户蔡某、刘某夫妇的阻止。易某作为该物业管理处经理,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与蔡、刘发生争执,蔡、刘二人将易某打伤(轻微伤)。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以蔡某、刘某殴打他人为由分别其对作出行政拘留2日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本部律师的多方取证和认真分析,发现对蔡、刘的处罚明显过轻,依法据理向深圳市公安局与某分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了本部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对蔡某的原处罚决定。某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易某对决定表示满意。

    代理深圳海某某公司诉深圳市交通局违法扣押机动车及罚款系列案。深圳海某某公司与东莞海某酒店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深圳海某某公司提供车辆给东莞海某酒店使用。某日,深圳海某某公司的驾驶员卢某和徐某在东莞海某酒店的安排下驾驶小汽车送该酒店客人去宝安国际机场,在机场被深圳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拦截并扣押车辆。深圳市交通局以深圳海某某公司违反《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为由,对深圳50海某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本部律师代理深圳海某某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经过本部律师的努力,该案一审获得胜诉,最终以深圳市交通局退还全部罚款的和解形式结案。

    代理李某申请国家赔偿案。李某于1 9 9 1年至1 9 9 3年任梅县广某电路板厂总经理。199637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侵占原任职公司梅县广某电路板厂货款为由,将李某被带到该院招待所执行监视居住,直至同年79日转变为取保候审并释放。1997123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不构成侵占罪为由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该决定同时认定李某有侵占的事实。同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解除对李某的取保候审措施。19963月-7月,李某还被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一批款物,部分款物已退还;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招待所收取房租费和伙食费。在本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008121日,李某申诉了12年的冤狱赔偿终于有了结果,最终获得赔偿92万余元。200812456日《南方都市报》,2 0 0 81 21 0日《中国青年报》及部分美国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