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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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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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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对其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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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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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未依约支付货款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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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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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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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的考核表有改动而无劳动者签名确认的,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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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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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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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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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考勤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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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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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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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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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仲裁时效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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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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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经员工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可认定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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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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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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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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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863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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